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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值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一周年之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权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侵权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为边界,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这10个案例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空抛物、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涵盖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饲养动物损害、旅游服务等领域。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行为指引。案例1明确超标电动车在无强制投保交强险地区的责任承担规则,案例4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高空抛物行为,案例7界定了动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案例8判令擅自转拼团的签约旅行社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案例9强调高危游乐设施经营者应承担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案例为类案处理统一了裁判尺度,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明晰权利边界,强化权利保护。案例3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限度,案例5、6厘清了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为公民依法维护人格权益提供了指引,引导公众在行使权利时恪守边界,彰显江西法院对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
三是平衡多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案例2涉及医方向重症患者家属履行告知义务的合理性,兼顾医疗伦理与患者知情权,旨在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医疗行业有序发展;案例10涉及好意帮助行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担责,打消助人怕担责的社会顾虑,弘扬互助友善的传统美德,助力培育健康的社会风尚。
目 录
案例一:超标电动车无强制投保交强险义务的,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诉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医方向重症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可视为履行告知义务——彭某乙等三人诉南昌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为提起诉讼调取他人信息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张某甲诉曹某某、张某乙个人信息保护权纠纷案
案例四:物业公司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正当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新余市某石矿诉何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六:在微信群、抖音等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吕某甲等三人诉吕某丙、吕某丁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七: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动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某诉顾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签约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拼团的,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廖某乙等四人诉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九:高危游乐设施经营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段某诉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十:好意帮助行为导致同学在校受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某诉郑某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八
签约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拼团的,
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廖某乙等四人诉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廖某甲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某地一日游”活动。因乐某旅行社与风某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乐某旅行社遂将廖某甲安排至风某旅行社成团出游,风某旅行社收取了乐某旅行社旅游服务费。
5月27日,游玩途中,风某旅行社在午餐时为游客提供了酒水,期间廖某甲存在饮酒情形。
当天下午返程途中,廖某甲在大巴车内突然呕吐并在不久后昏迷,终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廖某甲在自身存在冠心病,饮酒后,左前降支粥样斑块处血栓形成,导致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并引发呕吐后误吸胃内容物并急性窒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血液中乙醇含量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果关系。
廖某甲的亲属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向法院起诉要求乐某旅行社、风某旅行社赔偿因廖某甲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廖某甲系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乐某旅行社与廖某甲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之后乐某旅行社将包括廖某甲在内的六人旅游服务转包给风某旅行社,但未举证证明其转包行为得到了廖某甲书面同意,乐某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包行为。
而风某旅行社对游客饮酒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廖某甲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此外,廖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年龄状况、身体条件、所参加旅游项目的内容等应当明知,对饮酒后的适应力理应具有判断力,也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廖某甲自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风某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乐某旅行社作为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双方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的提升,旅游行业中“转拼团”已成为部分旅行社降低运营成本、整合服务资源的常见操作,但该行为若缺乏规范,易引发游客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推诿问题。
本案界定了签约旅行社与操作旅行社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获游客书面同意转团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倒逼旅行社规范转拼团流程、切实履行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同时引导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约时注意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服务主体,警惕未经同意的转拼团风险,从而有效构建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体系,助推旅游行业有序发展。
编者附: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西省法院网 转自李志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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