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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斌:导游强迫购物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旅游资讯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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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斌:导游强迫购物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一、问题的来源

有旅行社老总向我咨询:就导游强迫购物的情况,多是适用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来处罚的。没有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地步。它的原因是不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二罚?

此问题比较复杂。导游强迫购物是由文旅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来确定。

二、法律适用

(一)违法行为情形一般的由文旅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强迫购物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不同的,但《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前者属于新法、后者属于旧法(适用《旅行社条例》);前者属于一般法,后者属于特别法(适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就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导游强迫购物的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不适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没收违法所得等)。

《旅游法》虽然对导游强迫购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因没有处罚规定,无法适用。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导游强迫购物的行为,根据情节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强迫购物,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所谓“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包括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

三、文旅部门执法注意事项

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文旅部重拳整治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旅游市场执法办案,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发布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整治强迫购物  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5〕53号),决定多部门协同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购物问题开展全链条治理。

文旅部门对导游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除可以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外,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对导游强迫购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得之见,抛砖引玉,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湖北省潜江市文国斌  转自李志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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