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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操作中越俎代庖的教训

旅游资讯2021-02-02
[导读]旅行社为了盈利诱导旅游者办理旅游签证,旅行社自行未经旅游者确认,自行提供行程单、某些网站的酒店、机票订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均存在民、行、刑法律风险。
 

旅游操作中越俎代庖的教训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5日李某公司组织去德国参加展会,其通过某网络平台委托A旅行社为其及其同事办理商务签证,下单时明确表示要在2019年十一期间去德国参加商务展会。因参加展会办理商务签证,需要提供展会举办方的邀请函,并且大使馆的要求比较严格,A旅行社建议李某办理团队旅游签证,比较容易通过,费用每人3000元(包括签证费及代办费、资料费),5个人,共计15000元,李某代表公司向A旅行社支付了该款项。因李某等人并非真实的出游,故办理旅游签证所需要的行程路线、酒店、机票订单均由旅行社自行提供。A旅行社为李某等人约了面签,李某等人如约参加面试,出行前一天李某等五人均被拒签,原因为“没有提供此次驻留的合理目的和原因”,李某等人无法出行,并且已经为此次出行购买了机票、预定酒店等。故投诉至北京市文旅局质监所,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承担已支付的酒店、机票损失,并赔偿未参加展会导致的直接订单损失100万元。旅行社认为其同团其他游客均顺利出签,李某等人未能出签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旅行社原因,大使馆拒签的理由“没有提供此次驻留的合理目的和原因”,是因为面对大使馆工作人员提问时,李某等人未按照旅行社提前告知的内容回答,导致大使馆工作人员误认为其没有合理目的和原因而拒签,损失应由李某等人自行承担。

质监所意见:李某等人明确告知旅行社去德国办理展会,旅行社作为专业人士应该对办理签证类型是明知并熟悉的,其自行办理旅游签证存在过错,并且其未经李某等人同意,自行递交行程单、机票、酒店预订单,该订单并非李某等人真实预定记录,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在质监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李某等人就机票、酒店取消发生的实际损失。


扩展案例


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由被告为原告代为办理12人欧洲申根旅游签证和赴德意旅游的地接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费用共计123422元,并向被告提供了出行的机票和酒店预订单。之后被告通知原告12人的旅游签证被集体拒签。后原告经向德国驻华使馆申诉,德国驻华使馆告知原告被拒签的原因系被告伪造机票信息导致,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伪造的机票信息,导致原告等12人的签证未能通过,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谨慎履行义务,被告在为原告等人办理签证服务时,未向签证机构提供原告等人的真实航班信息导致原告等人签证被拒,造成原告等人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出行,并由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票改签的费用、重新预定酒店的差价损失及公证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五万三千零六十元及赔偿公证费三千八百八十五元。


律师评析


一、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办签证,仅是按照使领馆申请签证的要求,指导旅游者收集和提供签证所需资料协助旅游者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递交材料、预约面签,即告知旅游者办理签证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的具体要求

领馆则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确定是否给予申请人签证。申请是否获得通过的决定权在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

旅行社指导旅游者收集、准备资料,并按照旅游者的提供的资料代为提交,如需要面签的协助旅游者预约面签并给与指导意见即完成合同义务。

签证是否通过决定权在使领馆,如因旅游者个人资料原因或领事馆原因导致旅游者的签证申请被拒,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已收取的代办费也无需退还。如旅行社因业务不熟、未按照规定收集资料、甚至提供虚假资料等,存在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未被通过签证的,旅行社则应当承担责任。

二、现实中,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办理十年多次往返旅游签证或商务签、探亲、看病需要办理非旅游签证的,旅游者在办理签证时未有具体的出行日期、行程及酒店、机票预订单,但大使馆又要求提供具体的行程及预订单,故旅行社就自行为旅游者制作行程单及酒店、机票预订单,旅行社为了盈利诱导旅游者办理旅游签证,旅行社自行未经旅游者确认,自行提供行程单、某些网站的酒店、机票订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均存在如下民、行、刑法律风险,在此律师提示如下:

民事责任:旅游者委托旅行社办理签证时未提供行程单、酒店、机票预订单,旅行社自行制作并提供,如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内容,一旦被使领馆认定提供虚假资料,没有驻留的合理目的和理由被拒签,属于旅行社的过错,旅行社应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的人员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如在口岸实施调换登记牌,为非法出境人员提供掩护、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提供入出口岸限定区域等方法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情形,比较贵司行为没有上述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现有生效判决认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为犯罪。


市文旅局质监所律师团队


 

祁广泰加述

    两案例及评述不錯。 我想说两案旅行社在操作上要接受教训

    旅行社和出境者的关系只是代办签证关系】。办签证本身主体是出境人和外国使领馆,旅行社仅仅是代办、协服务关系,主权不在旅行社。

如被使领馆拒签,除非旅行社直接负责的服务有过错,对拒签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完全可以不担责任。

    原告到德国去是参加会展的,本应该办理商务签证。或因办不下来,或因时间来不及而改用了ADS旅游签证!改用ADS签证未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

但旅行社是否将代办扩展成包办、半包办关系?是否人为扩大了自己的责任,是否给原告讲清楚了,原告是否同意了?这才是问题及过错责任的关键!

    ADS是英文缩写,原文是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直译A:“官方授权(认可)的”,D:“旅游目的地”,S:“资格(地位)”。整词直译大意是“经旅游目的地国家批准的旅游”,这里应该有旅游目的地国家的一个旅行社或者机构来负责安排(地接)。我们旅行社往往将这类ADS签证从功能上、要求上(例如一般要求六人以上、必须团进团出!)翻译为“团体旅游”。

    外国使领馆为防入境者滞留不归,对此ADS签证往往要先查验所定机票(含住宿定单),特别是返程机票。旅行社及出境者为了签证成功率改用ADS签证时,一定要购买真实的往返机票(如被拒签中国的航空公司可以退机票),使领馆与各航空公司均有联网查询功能,做假机票肯定被查行不通;旅游者途中脱团参会等的,旅行社可与旅游者签订一段时间的脱团自由行合同,但返程时一定要在机场与同团人汇合一同返程。做不到这些,或订的机票与同团人的机票不一致时容易被使领馆拒签,这个责任和风险谁来担?这也是两案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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