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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明知故犯酿身亡,旅行社被索赔超99万元
我国高海拔地区的美景每年都吸引众多游客慕名前往。但高海拔地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的人群不宜前往。
旅行社已发给游客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游客也将自身存在疾病告知旅行社并无隐瞒,但游客最终意外离世,谁之过?责任如何划分?
【01】意外离世 命丧高海拔景区家属索赔超99万 旅行社:已发送注意事项
孙先生同妻子王女士结婚多年,二人计划在退休前和家人一起到川渝地区旅游。王女士与A旅行社的公工作人员联系,咨询去川渝地区旅游的相关产品。A旅行社为王女士推荐了一款九寨沟6日游的产品,王女士对该产品很满意,并按照每人2800元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同一天,B旅行社将《九寨注意事项》、《四川旅游注意事项》发送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韩某。其中,《九寨注意事项》中写明“九寨沟区属高海拔地区,年老体弱者,有心脏病者不宜前往;或在前往此地去之前去做全身检查,能否前往需咨询医生”。而《四川旅游注意事项》则写明“本线路因是涉及高原线路,有心、肺、脑和血液系统疾病患者不宜进入,如因客人隐瞒疾病参团引起的任何后果,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收到这两个文档的第二天,韩某通过微信将注意事项转发给王女士。王女士告诉韩某,孙先生得过心梗,并询问是否需要前去检查。韩某建议孙先生去做个检查,并表示整个行程中只有黄龙的海拔稍微高一些,如果感到身体吃力可以不爬。
当晚,B旅行社向A旅行社发送王女士、孙先生等人的《确认书》,收取每人旅行费用2280元共计9120元。
A旅行社的韩某向王女士发送《国内旅游合同》,对收费标准、旅游行程与标准等作出规定。根据合同中的内容,王女士等人需保证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己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旅行社;旅行社也应告知王女士一家不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形。根据双方约定,孙先生和王女士在搭乘飞机落地四川后,由C地接社负责接待。
行程过半,到了黄龙。孙先生和王女士一家人黄龙景区内的一家酒店入住。入住当晚,孙先生突然出现呼吸不适的症状。孙先生的家人立即拨打120进行求救。但不幸的是,孙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孙先生的死因为心脏性猝死。C地接社为孙先生的意外离世支付运尸费、丧葬费,并为孙先生的家人购买了返程机票费用,共计24198元。
处理完孙先生的丧事后,王女士和儿子向A旅行社进行索赔,才得知有B旅行社的存在:B旅行社负责本次旅行的组织、执行、管理工作。因此,王女士和儿子将A旅行社、B旅行社以及C地接社一起起诉至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993409元。
【02】谁之过 死者家属状告三方 三方均主张自己无过错不担责
王女士和儿子认为,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韩某没有将注意事项充分告知王女士,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孙先生;B旅行社作为此次行程的实际组织者与执行者,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C地接社在海拔较高地区没能为旅游者提供充分的应急物资。三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王女士方的主张,A旅行社主张,孙先生的意外离世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在出发之前,A旅行社将注意事项告知王女士,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A旅行社还表示,孙先生在知道自身身体情况或存在不适宜去海拔较高地区的情况下,在收到旅游社给出的注意事项后,仍选择参加旅游活动,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B公司则辩称,是A旅行社与王女士签署的旅游合同,即使旅行社存在赔偿责任,也应该由A旅行社承担,B旅行社不担责。
C地接社主张,孙先生死亡是由心脏性猝死导致,孙先生和他的家属在明知孙先生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前往高海拔地区旅游,应自行承担责任。C地接社已尽到安全注意事项提醒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03】明知故犯 明知身体不适仍前往 死者及家属负绝大部分责任
受理此案的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签订和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没有认真看旅行社发来的2份注意事项,没有考虑到孙先生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此次行程,也没有按A旅行社的韩某给出的建议让孙先生去体检。在明知有过心梗的情况下仍前往高海拔地区旅行,王女士和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孙先生的死亡负绝大部分责任,担责90%。
A旅行社在同王女士沟通的过程中,已经得知孙先生得过心梗,不适宜到高海拔地区,仍允许他参团旅游。对于孙先生,A旅行社应对其尽到特别谨慎义务,可A旅行社没有把孙先生的身体状况告知B旅行社,存在过错。
B旅行社带团前往高海拔地区旅游,没有向A旅行社询问参团游客的身体情况,也没有询问过游客有无身体不适的情况,存在过错。
C地接社虽然主张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
综上,法院认定3个公司在履行合同上均有瑕疵,应对孙先生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10%的责任,即赔付91656元。
转自旅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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