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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活动的风险不可忽视

旅游资讯2022-07-12
[导读]无论是对于景区,还是对于经营漂流项目的旅游公司而言,若在游客漂流过程中发生了翻船并且导致游客受伤的,往往会面临相应的赔偿。虽然旅行社不参与漂流项目的经营管理,但有时候也会面临连带责任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夏天是玩水的季节,随着夏天的到来,不少人又对漂流活动蠢蠢欲动,加上疫情政策的变化,各涉旅企业也纷纷开始售卖含漂流项目的旅游产品。

然而漂流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在漂流项目游玩中翻艇落水或者橡皮艇互撞导致倾翻,游客因此受伤的新闻日渐增多。游客受伤的程度因人各异,一些受伤较为严重或者涉旅企业、景区未处理好的游客,最终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不在少数。

对此,出现了非常多的案例,贵州杉木河景区甚至因为类似的事件,被法院判决赔偿游客损失上百万元,更有甚者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刑事责任。

案例一

曾某代表伍某等25人与B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漂流项目经营者Z旅游公司组织“浏阳六叠泉一日漂流”进行漂流。但伍某等人在漂流时,被其他船只撞击,导致伍某摔倒在船内受伤,当日被送入医院就诊,后救治无效死亡。随后旅行社与景点经营者被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被要求赔偿82万余元。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在漂流时被其他船只撞击导致受伤是主要原因,漂流景区是来往人员较多的场所,旅行社、景区应保障游客安全,虽然作了提示,但未合理安排漂流乘客的乘船时间,安全保障人员不够,安全保障义务不完全,导致碰撞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伍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漂流危险性,在自身存在不适宜刺激活动疾病的情况下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判决旅行社与景区共同承担50%的责任。案号:(2018)湘01民终10878号

案例二

吴女士与其家人购买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杉木河景区门票,进入杉木河景区进行漂流,但漂流时发生了翻船,吴女士被石头撞伤头部,造成颈部中枢神经严重受损和轻微脑震荡,四肢不完全瘫痪,腰部无力不能站立、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等问题。后起诉贵州省施秉县杉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赔偿300余万元。

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没有参与景区的内部管理,对河道漂流业务没有管理职责,游客进入景区后所发生受伤事故与旅行社并无关联;而旅游公司经营河道漂流业务,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虽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将原告送医院救治,但对漂流危险估计不足,如下雨涨水、危险地段,未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进行有效阻止,导致漂流人员受伤,因此判决旅游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1036388.78元。案号:(2020)黔2623民初445号

可以发现,无论是对于景区,还是对于经营漂流项目的旅游公司而言,若在游客漂流过程中发生了翻船并且导致游客受伤的,往往会面临相应的赔偿。虽然旅行社不参与漂流项目的经营管理,但有时候也会面临连带责任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律师建议

因此,对于涉及的相关旅游公司、景区,建议尽量采取相关的措施保证游客的安全,以降低漂流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高额赔偿的风险。比如:

1、尽到事前的明确告知和警示义务。在行程开始前,通过合同、门票、告示牌等书面方式,载明安全须知,放置警示牌及景区喇叭进行提示,告知游客不能参与漂流项目等注意事项和禁止情形。

2、在漂流项目开始前,为游客准备好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协助及告知。期间不仅需要提供具有合法安全资质的设备,考察漂流路线的安全性,也需要配备相应的附加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带等来保护游客的安全,同时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对游客进行安全漂流的提示、告知、培训。

3、在漂流项目进行中,注意分散游客,防止扎堆碰撞导致受伤。尤其是夏天,漂流项目属于旺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天气、地形、人流量等因素的变化,夏季的雨量本就容易突然增大,漂流的地形可能会因为降雨导致危险因素的诞生,客流量的增大结合地形也可能会导致漂流船相互碰撞,对游客造成损害。

4、配备相关急救设施设备及医疗人员,防止发生损害时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导致损害的扩大。尤其是在漂流旺季,本就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人员集中的情形下很可能因为无法及时发现、及时送医,而导致游客遭受损害的扩大,从而导致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面临相应责任的承担。

因此,漂流中虽然常存在翻船的情形,但涉旅公司也应当注意自身义务的履行,建议不要因为事故常见、频发而忽视。否则,这是对游客安全的不负责任,也会让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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