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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出发前甩团,组团社应如何应对

旅游资讯2021-11-27
[导读]地接社出发前甩团,组团社应如何应对

 地接社出发前甩团,组团社应如何应对

疫情期间,非常容易发生团队取消、变更的情形。旅行社在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应如何应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做了详尽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组团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军律师

被告:B地接社、地接社唯一股东C某

2020年6月份开始,A组团社共招徕了四川九寨沟的“特惠双飞5天游”4个团的游客共187人,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将招徕的游客交由B地接社安排接待,B地接社于2020年8月19日向A组团社发送《团队确认书》,确认接待A组团社招徕的上述游客,双方于2020年8月31日正式签订《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B地接社却在2020年9月1日告知A组团社,上述团队中有4个团队共131人不予安排接待服务。A组团社多次与B地接社沟通,但B地接社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A组团社为避免对游客构成违约,只能临时另行寻找其他地接社接待这131名游客,以及另行安排往返航班,由此额外产生了8.5万元人民币的费用/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A组团社聘请专业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B地接社向原告A组团社赔偿8.5万元;

二、被告B地接社向原告A组团社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唯一股东C某对被告B地接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B地接社辩称:

一、A组团社在签订《团队确认书》后要求分期付款,因此B地接社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主张A组团社违约在先;

二、A组团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额外产生了8.5万元的费用,且A组团社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三、B地接社现在有两名股东,因此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B地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组团社赔偿8.5万元;

二、被告B地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组团社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唯一股东C某对被告B地接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B地接社负担。

法律分析

一、为何A组团社有权要求B地接社承担全部额外增加的费用?

1. B地接社拒绝接待游客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地接社2020年9月1日提出不接待4个团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2. B地接社违约后,A组团社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B地接社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B地接社2020年9月1日提出不接待4个团之后,A组团社也向B地接社告知其拒绝接团的后果,再次核实其是否真的不接待了。在得到B地接社消极不予回应的态度后,A组团社为防止损失扩大,只得另行寻找其他地接社接待游客,以及另行安排往返航班,由此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B地接社承担。

二、A组团社为何有权要求B地接社承担律师费?

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约定了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用。

三、A组团社为何有权要求B地接社的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某作为B地接社的唯一股东,应对B地接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疫情期间,更容易发生团队取消、变更的情形。因此,在对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先与违约方再次确认其是否坚持该违约行为,告知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相应增加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一味消极放任违约方违约,不采取补救措施,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主张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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