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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中)

新旅发布2018-10-19
[导读]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下)
 七、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收取团款;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按时将收取的团款成本交付甲方,由甲方统一操作支付给相关合作单位。利润部分暂由乙方自行保存,每月扣除日常开支及其它费用外,余额上缴总社财务。甲方收款账号为: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或者法人代表庞博个人账户。

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经营该营业网点所必需的所有经营管理费用及资金,其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及资金使用须符合国家及甲方财务制度的管理要求。

乙方负责经营的营业网点应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旅游专用合同、收据及发票,并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毁、遗失应第一时间在媒体或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挂式声明,并按程序报告甲方。否则应按10000元/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票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开票流程,违反发票制度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每月25日前向甲方对账和报账,往来账目要及时结算。乙方应及时将所收团款上交甲方财务部。如不及时上交团款,耽误团队行程,由乙方否则全部赔偿责任。并停止其业务活动。

乙方应按时将销售数据、市场需求等情况向甲方报告;并向甲方实时反馈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甲方妥善解决。

八、营业网点在经营的宣传咨询过程中每单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并向游客收取全额团款。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收取尾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收取,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并支付相关团款,“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欠款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偿。若甲方核实团队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导致营业网点无法收齐尾款或产生赔偿的,则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乙方对外以甲方名义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属甲方财产,乙方收到前述款项后应在当日内交付甲方,并及时与总社做好游客参团信息确认,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侵占;逾期未交回的,甲方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向乙方进行催收,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停止乙方经营活动;乙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乙方开展招徕旅游者和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甲方的销售、操作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内部运作的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咨询。

九、乙方招徕的旅游者出现投诉或突发事件,乙方应先妥善处理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和影响甲方品牌形象;乙方接待处理的投诉或突发事件应书面记录,并由投诉方签字认可调解协议。妥善解决后,由甲方营销总部鉴定事故,并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乙方直接受理的其他投诉要及时按程序报告给甲方。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处理重大投诉、事故或诉讼,对收到的重大投诉、事故或诉讼信息应当当日及时上报甲方处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自行处理重大投诉、诉讼与事故,严禁乙方私下与旅游者或供应商口头或书面达成但不限于重大投诉、纠纷、赔偿、调解、欠款、保险等协议。如乙方有上述情形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乙方应维护提升“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品牌形象和服务品质,对任何有损“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品牌形象的情况应向甲方报告并牵头处理。甲方设立客户服务专职人员处理游客投诉和赔偿。乙方须配合甲方收取全套投诉材料(详见客户投诉流程)、全套理赔材料(详见保险理赔流程);会员管理时需配合甲方完善核实客户相关信息。

十一、乙方对招徕的散客、单团、单项服务等应交由甲方相关业务部门操作,不应把客人转给外单位操作,也不应将直客转为同行交给甲方后台操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操作业务;乙方销售的产品应为甲方签约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不得进行甲方明令禁止操作的业务,乙方不得自行选取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旅游企业或者户外组织或者办事处、专线等进行合作。否则按照2000元/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它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招徕和自行联系的单位客户,单团有个性化要求时,甲方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乙方积极配合,灵活操作,乙方应遵守甲方指定的销售流程运作。乙方对散客销售执行甲方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的制式产品线路统一销售价,对客人的优惠幅度由乙方掌握。乙方对单团参考甲方的制式产品建议买家进行销售。

十二、乙方经营管理的服务网点有权享用甲方的基本服务及资料。乙方须按每年       元向甲方分摊和交纳基本服务费。乙方承诺按甲方规定完成相应的经营指标。协议期内,乙方承诺其负责经营的服务网点应当完成基本销售任务指标       万元。

    十三、为了便于甲方对乙方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按甲方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并由甲方开具收据。(续签合同的门市无需再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若有违法违章以及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甲方有权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惩处。由于乙方经营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甲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对乙方作出处理、纠正或惩处的办法:如扣罚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等。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按照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所需费用用于支付团款、违约金、违规罚款等;因乙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余额不足       万元的,乙方须在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到期或依约解除时,不存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且无其他争议的情况下,甲方凭开具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收据按相关规定不计利息6个月内退还乙方。

十四、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的需求,要求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的网点所招徕的游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十五、经营管理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地将营业网点转加盟、发包、分包、再委托第三方经营、再开设下属经营部门等;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和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得私自抵押、拍卖、变卖财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私自借款、对外提供担保、从事超出营业网点的旅游业务范围的经济、民事活动等。不得使用非甲方发放或批准的旅游合同。严禁乙方及其员工私刻印章或仿制甲方的印章。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壹万元,取消其经营资格,解除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债务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乙方对本营业网点的全部债务和法律、经济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和营业网点的债务和法律、经济责任受到任何损失,否则应予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或者乙方经营的营业网点不是甲方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经营的营业网点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按照甲方规范要求签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任何名义签订除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十六、有关乙方经营的规则、管理、营销、宣传等事项由甲方监督执行,对于甲方推出的市场营销活动,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

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十七、因乙方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被处以停业整顿的,甲方每被停业整顿一天,乙方应交付甲方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停业整顿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各项价款和费用不减免,乙方仍应交纳给甲方。因乙方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或被取消已有经营权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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