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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客人进店属于擅自变更行程or指定购物场所?

旅游常识 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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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客人进店属于擅自变更行程or指定购物场所?

前言

前段时间笔者受邀到成都市文旅局执法大队交流,执法大队的老师与笔者讨论了一个话题。执法大队老师告知笔者,他们发现一个现象:现在好多游客为了安心、省心,往往会在网上选购那些承诺无购物的纯玩团。但等真正到了团上,一切玩得很开心时,导游就会跟大家唠唠家常套近乎,告诉大家这里的某些特产可以考虑带回家,看到有的游客饶有兴致,导游就将游客们带往一个购物店中,让游客前往挑选购买。完团后,有的游客对此不满并投诉该旅行社。那么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而言,旅行社的行为到底属于擅自变更行程还是指定购物场所呢?

01】什么是擅自变更行程?

关于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其实在《旅游法》第69条中,就有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本法第41条第2款中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与之对应的罚则在本法第100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综上,旅行社构成擅自变更行程的条件有二:一是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就变更行程,也就是所谓的要满足“擅自”二字。二是要达到一定程度,即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02】什么是指定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与之对应的罚则在本法第98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综上可知,旅行社是可以和游客约定购物场所的,但是旅行社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将游客另行安排到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者要求其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03】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回到文初的案例,这样的情况到底属于擅自变更行程还是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呢?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二者存在共同点,即都是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区别在于,擅自变更行程更侧重强调是旅行社对于行程的单方变更,比如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等,使得游客没有享受到如旅游合同或行程单载明的服务(服务质量、体验感低于旅行社本身的承诺)。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更侧重指旅行社带有较强的目的性(想要从游客身上获取更大的利益、比如吃回扣、吃“人头费”等),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行将游客带往指定的购物场所或要求其另行参加付费项目。

并且从二者对应的行政处罚可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政处罚相对擅自变更行程是更重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进行区分:

(1)简单的擅自变更,没有对整体的旅游服务质量造成大的影响,没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遭受行政处罚。比如案例中的旅行社想要带游客前往指定购物店的,但经导游介绍后,游客都毫无兴致没有人愿意去,最终也都没有去,行程依旧按照本身的行程在走的,这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2)若本案中的旅行社,带游客前往购物店只是因为有的游客一时兴起想要买东西,实际上旅行社没有和该购物店有合作。最终并非所有游客都愿意去,而旅行社却将所有游客都带去了,让不购买的游客等待进而耽误了正常的行程的,这应认定为擅自变更行程。

(3)若是本案中的旅行社为了达成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直接不与游客协商,将游客带往指定购物场所,甚至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要在购物店待上三四十分钟才能出来,这就属于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这样的行为既耽误了旅游者的时间和既定的旅游行程,也增加了旅游者的费用,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等)。多数情况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往往与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相伴相生,所以行政机关对其的处罚才会更重。

结论

擅自变更行程与指定购物具体购物场表面上存在重合之处,但实际上立法机关考虑到两种情形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程度不同故而给予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可以这样去考虑,二者存在递进关系,即如果旅行社增加购物点给游客造成的是一般的损害,执法机关往往会认定为擅自变更行程,如果涉及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比如从游客身上获取人头费、额外的旅游费用的,一般会认定为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原创:王瞳 转自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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