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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因故停业拒还客户预付款,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退还

旅游资讯2021-10-19
[导读]经营者因故停业拒还客户预付款,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退还

经营者因故停业拒还客户预付款,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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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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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梦婷律师。

被告:广州某酒店管理公司。


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酒店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起就酒店房间预订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2月1日,双方就酒店房间预订等合作事宜,分别签署了《旅行社深度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应向被告缴纳10万元房费预付金,其中5万元作为房费押金,5万元作为预付款消费冲减。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继续预定并使用被告的酒店,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2019年2月,被告因与酒店业主方产生租赁合同纠纷,致使被告无法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酒店房间。


截止2019年3月2日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合作关系时,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1668383元,其中5万元为押金,于2017年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共在被告处消费了1411554元,尚有206829元金额未消费使用以及存放于被告处的押金50000元未得到返还。


2019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通知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的未消费预付款,被告未予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返还房费押金50000元;

2.被告向原告返还未使用的房屋预付款206829元;

3.被告向原告承担欠付上述款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8512.81元;

4.被告承担原告因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105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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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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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预付款206829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押金5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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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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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讼主张为何得到法院支持?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2月1日签订的《旅行社深度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被告因与酒店业主方租赁合同纠纷致停业关闭,无法提供酒店订房服务,故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酒店订房合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依协议约定向被告预付订房款,现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故对于未冲减的费用,被告应予以退还。

(四)原、被告签署《旅行社深度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应向被告缴纳10万元房费预付金,其中5万元作为房费押金,5万元作为预付款消费冲减。现《旅行社深度合作协议》已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作为从合同的押金合同也应随之解除,而导致合同解除是由于被告无法提供酒店预订服务,即原告无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将上述押金退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及剩余的未消费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故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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